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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纲与赵建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纲,赵建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苏纲。委托代理人杜少葵,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坤。委托代理人单振奎。委托代理人穆海成。原告苏纲诉被告赵建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少葵、被告赵建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振奎、穆海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纲诉称,2015年1月3日下午4点40分左右,世纪星园小区保安通知原告亲属李晓侨,原告停放在小区西58号车位,车牌号为京E×××××的广州本田雅阁汽车,被市xx房屋后外墙墙皮脱离砸坏,李晓侨赶到现场,与小区物业公司满经理等一同查看情况,车辆损坏严重,确认系墙皮脱落造成车顶、后备箱盖塌陷、右后叶子板塌陷变形,后挡风玻璃粉碎、双侧后车门及玻璃、前挡风玻璃等处不同程度损坏。随后,物业满经理打电话联系海阳路262-13号房主,电话一直未能打通。李晓侨通知了原告同时向所属辖区红旗路派出所报警,5点30分左右民警来到现场,并就发生的情况做了笔录,期间被告的丈夫赶了过来,民警建议各方先协商解决,当时因天色已晚,约定第二天到物业公司协商。4日上午9点李晓侨受原告车主委托和被告的丈夫来到物业公司经理办公室就此事协商,最终三方商定先修车,并一起到广汽本田店与维修人员共同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了检查,协商了维修方案。当日下午4点李晓侨和被告的丈夫再次与修理人员就维修方案及费用等事宜进行了最后确定。6日原告亲属李晓侨和被告来到物业公司康经理办公室,就车辆维修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结果。当月16日受损车辆修复完成,李晓侨再次联系被告及被告丈夫协商,仍未达到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修理费用1875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建坤辩称,第一、答辩人虽然是海阳路262-13号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发生侵权的部位依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的外墙属于整栋房屋的公共部分,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均系外墙部位的所有权人。第二、物业管理部门允许被答辩人存放车辆并收取相关费用,但是存放的位置存在安全隐患��未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本案被答辩人的损失未经答辩人确认,也未经评估部门认定,索赔损失数额过高,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月3日下午4时30分左右,秦皇岛世纪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通知原告亲属李晓侨,原告停放在世纪星园小区西58号车位,车牌号为京E×××××号广州本田雅阁汽车,被被告所属商业房后外墙脱落的墙皮砸中,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随后,物业联系房主,原告亲属李晓侨报警,民警到现场找到门市的业主钱东波(被告丈夫)说明情况,经协商双方同意自行解决纠纷,民警返回。后原告车辆经秦皇岛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18751元。被告对维修费用不予认可,亦不申请鉴定。被告没有交过物业费。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2、原告诉请损失是否有据。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提交:1、原告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告所有房屋脱落砸坏原告车辆,被告爱人钱东波赶到现场,清楚原告车辆被砸的情况并同意协商解决此事;3、秦皇岛世纪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车辆被被告房屋脱落墙皮砸坏车辆的事实,被告爱人钱东波在报案后也赶到现场,双方曾多次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4、秦皇岛世纪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被告自己对房屋外墙进行过维修;5、照片11张,来源于李晓侨事发后拍摄,证明:墙皮脱落,外墙曾维修过,被告使用空调没有安装冷凝水引流管,原告车辆被脱落的墙皮砸坏的情况。被告质证:对证1、2无异议;对证3,其没有同意维���,只同意咨询,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对证4、其没有修过外墙,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只是原告和物业公司说说而已,安装空调的引水管已在墙皮脱落的最下方,墙皮脱落的主要原因是下雨冲刷,墙皮自由脱落,与其空调无关;对证5、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外墙维修过,其他同证4质证意见,对于拍摄时间不清楚。被告提交2015年4月初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外墙是共有的,漏水不是直接漏的,在哪漏不知道,其没有义务维修,更没有进行过维修。原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能够支持原告的观点,照片清楚显示被告所有的外墙是经过维修的,被告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如果是雨水冲刷不会与其他家的外墙有明显的不同,对外墙是公有部分原告没有异议,但原告是因被告是所有人和不合理的使用才导致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于拍摄时间不清楚��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提交:1、原告为亲属李晓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委托李晓侨办理被损车辆的维修、索赔等事宜;2、秦皇岛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估价单3张,证明事发次日4S店对原告被损车辆需要维修部位所做的估价;3、秦皇岛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结算单3张,证明被损车辆经4S店维修后的费用为18751元;4、秦皇岛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已支付修车费18751元。被告质证称,对证1没有异议,对证2、3、4均不认可。被告没有证据提交。以上事实,有照片、物业证明、维修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本案外墙脱落部分位于被告所属房产外区域,该部分墙面与左右相邻墙面颜色明显不同,成为区别于其他区域的独立结构,被告应为该部分墙面管理人,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维护管理责任,对墙皮脱落没有过错,故其应对原告车辆受损承担侵权责任。对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正规4S店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用18751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亦不申请鉴定,故对于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建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苏纲车辆损失修理费用18751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赵建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祥审 判 员  李翔宇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