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楠楠抢劫、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385号罪犯吴楠楠,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吴楠楠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元;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39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吴楠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390号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楠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吴楠楠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吴楠楠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执行财产刑情况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楠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元不变(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申保清审判员 霍鸣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