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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贺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贺州)有限公司,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贺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美仪村。法定代表人:周龙山,被执行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弄10号405室C座。法定代表人:潘志康。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贺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法执字第70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