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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高贤新与王诗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19号原告高**,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冯树聪,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户籍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高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诚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