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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婷婷与侯小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婷婷,侯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83号原告徐婷婷,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侯小虎,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婷婷诉被告侯小虎提供劳务者侵害一案中,原告徐婷婷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婷婷负担。审判长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