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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因同一事由已先于原告起诉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