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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某、孙某甲与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孙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孙某甲,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良路。法定代表人刘延军原告孙某、孙某甲诉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泰安富强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德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辛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