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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肖祥福,施永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负责人吴如钽,行长。被执行人肖祥福,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施永优,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申请执行肖祥福、施永优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祥福、施永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