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浒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娟诉被告李正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浒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杨X委托代理人黄继盛被告李XX原告杨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长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双方在厦门打工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之后于2005年12月生育李X,2006年11月生育李X。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情、爱好、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总幻想被告会慢慢改变,故于2007年6月和被告一同到金溪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被告一直有赌博的恶习,刚认识时还较为收敛,小孩出生后就肆无忌惮,为此双方矛盾升级。2008年8月,原告只身前往上海打工,双方未在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八年之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李X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与被告李XX于2007年6月20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4日生育婚生女李X,2006年11月19日生育婚生子李X。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杨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划分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八年之久,有相当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也是原被告维系、加强夫妻感情的纽带。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该加强沟通,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各自改正缺点,承担���对婚姻、家庭的责任,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长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伦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