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剑诉被告穆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穆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75号原告:王剑。被告:穆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被告穆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剑负担。审判员 张仁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