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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剑诉被告穆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穆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75号原告:王剑。被告:穆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被告穆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剑负担。审判员  张仁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