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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禹璇诉孔令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禹璇,孔令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陈禹璇,女,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孔令弟,男,36岁,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陈禹璇诉孔令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四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孔令弟赔偿申请执行人陈禹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770.63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现申请执行人接受以司法救助。经审查,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四民一终字第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