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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583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英杰,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庆龙审判员  王天龙陪审员  邓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英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