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万民与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民,李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40号原告:王万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包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民与被告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王万民提供的被告李勇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因李勇迁移新址不明,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王万民不能提供被告李勇准确的送达地址,致���案件诉讼文书等材料无法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王万民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万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2元,依法退给原告王万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