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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伍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海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55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海水,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无业,住广东省普宁市。2010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海水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海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伍海水到本市天河区棠下村棠下市场南路自编89号一装修工地一楼宿舍,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苹果5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553元)。随后,被告人伍海水到本区广新路671号“东兴堂大药房”,用铁钳剪断门锁,入内盗走被害单位广州东兴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红山分店的西药285盒、华硕X43S型笔记本电脑1台(共价值人民币10256.45元)及现金人民币4485元。同日上午,被告人伍海水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检查站被民警查获。案发后,缴获的全部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提出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归案经过、户籍资料、(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670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刑释字(2010)467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2013)深罗法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监狱(2014)惠狱释字第1790号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许某、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伍海水的供述,穗埔价鉴(2015)206号《关于1台苹果5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穗埔价鉴(2015)208号《关于285盒西药和1台华硕X43S笔记本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案发现场、赃物、作案工具的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海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伍海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和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尼龙袋2个、手套1对、六角套筒1把、六角匙1把、螺丝刀3把、铁剪2把、液压钳1把、背包1个,均予以没收(现暂存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姜莉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吉静蓝章湖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