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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与被告代恒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代恒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47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文昌街4号。负责人:黄永兵,总经理。被告:代恒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与被告代恒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缴纳欠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