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唐功仁与烟台银泽科技有限公司、郭会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功仁,烟台银泽科技有限公司,郭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唐功仁,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银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会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东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银泽科技有限公司、郭会仁名下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