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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勤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梁勤生,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罗小菊,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梁晓环,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梁晓龙,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勤生、罗小菊、梁晓环、梁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该笔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廖小妹人民陪审员游晓梅人民陪审员廖振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游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