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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城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城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赵xx,女,被告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赵xx诉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xx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青梅人民陪审员  谷明远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