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城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城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赵xx,女,被告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赵xx诉咸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xx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青梅人民陪审员 谷明远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