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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其仁、应醒与应醒、吕建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其仁,应醒,吕建勤,王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018号原告:应其仁。被告:应醒。被告:吕建勤。被告:王春荣。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应其仁与被告应醒、吕建勤、王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应其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其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原告应其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