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高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164号被执行人高建平,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监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彪、高建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2015)兰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罪判处被告人高建平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由于被告人高建平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就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建平现在监狱服刑期间,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高建平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