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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志峰、陆广珍、宋志明、马云波、宋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军,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道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被告宋志峰,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陆广珍,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与被告宋志峰系夫妻关系)。被告宋志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马云波,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与被告宋志明系夫妻关系)。被告宋海东,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志峰、陆广珍、宋志明、马云波、宋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4日裁定查封被告宋志峰、宋志明所有的玉米分别为4万斤、2万斤,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志峰、陆广珍、宋志明、马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宋海东经公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宋志峰、宋志明、宋海东三人为同一联保小组成员。2012年12月25日,被告宋志峰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到期日2014年12月22日,月利率10.25‰,宋志峰妻子陆广珍作为家庭成员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2012年12月25日,被告宋志明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到期日2014年12月22日,月利率10.25‰,宋志明妻子马云波作为家庭成员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2012年12月25日,被告宋海东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到期日2014年12月22日,月利率10.2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宋志峰、陆广珍、宋志明、马云波偿还了自己名下的本金及利息,现要求上述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志峰、陆广珍、宋志明、马云波、宋海东未出庭应诉也无答辩意见。原告为了证实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信用社农户保证借款合同,证明借款及担保情况。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凭证三张。证明被告自原告处实际取得借款的事实。3、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陆广珍、马云波负连带责任。经本院当庭核实,原告证据相互关联,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志峰、宋志明、宋海东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宋志峰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到期日2014年12月22日,月利率10.25‰,宋志峰妻子陆广珍作为家庭成员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被告宋志明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到期日2014年12月22日,月利率10.25‰,宋志明妻子马云波作为家庭成员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被告宋海东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到期日2014年12月22日,月利率10.2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起诉,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宋志峰、宋志明的玉米后,被告宋志峰、宋志明将自己名下的借款本息还清,现被告宋海东名下的30000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宋海东偿还其名下的3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宋志峰、陆广珍、宋志明、马云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还款,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陆广珍、马云波作为被告宋志峰、宋志明的妻子,且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海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宋志峰、陆广珍、宋志明、马云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615元、财产保全费用1100元由五被告负担(已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久泽审判员  刘玉娟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