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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彭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彭先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0615-X。负责人杨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先锋,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彭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书面申请撤回对彭先锋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彭先锋负担。审判员  叶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谯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