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毛某某,女,住邵武市。被告傅某某,男,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张绳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杨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