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彬与张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张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84号原告:李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乐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张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孔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