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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高爱祥保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高爱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344号原告王小平,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爱祥,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高爱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爱祥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对被告高爱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