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明体、原阳县万腾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原阳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体,原阳县万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原阳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王明体原告:原阳县万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马红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原阳营销部。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名门世家小区东大门北。法定代表人:刘云清,经理。原告王明体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原阳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体、原阳县万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王明体负担。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