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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项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文兵,王新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55号申请人项文兵。被执行人王新诚。本院在执行项文兵申请执行王新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55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新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新诚购买的登记在内蒙古五星物流有限公司的北方奔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B545**号)、罐式半挂车(蒙BN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