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丽诉辽宁省公安厅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丽,女,汉族。上诉人郑丽因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立行初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丽一审诉求:1、追究辽宁省公安厅信访处工作人员田某、黄某等人的行政责任。2、辽宁省公安厅信访处出示2014年2月12日-13日的监控录像。3、刘永亮出生于农历应折算成阳历重新复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项: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结论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