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德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53-1号原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五路。法定代表人: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1511室。法定代表人:程晓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德贵,男,1974年8���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124民初18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现因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博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