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7)天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某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无工作收入,无登记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调查无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07)天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