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潘锦允与梁永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锦允,梁永桥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潘锦允,男被告:梁永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锦允诉被告梁永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锦允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永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锦允撤回对被告梁永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焕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