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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13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职业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鸿昌,西安市鸿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亚、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鸿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正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2日(农历)生一女胡某甲。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性格不合爱吵架。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到原告娘家打了原告父亲,五天后,被告又将原告打了,被告不给原告看病,也不管原告。现原、被告无法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经人介绍订婚、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孩子出生情况均属实。原、被告感情好着,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1月23日生一女胡某甲。2015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又因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感情破裂一节事实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调解时,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离婚协议,证人证言,协议书,住院病案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对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一节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不予采信,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对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人民陪审员  乔安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