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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文智等人与董玉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智,XX楚,董玉录,董国永,青州市永青果蔬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90号申请人李文智。申请人XX楚。被执行人董玉录。被执行人董国永。被执行人青州市永青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董家村(309国道北)。法定代表人董国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审结,该案(2014)青法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