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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第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6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12时许,同案人黄××(在逃)在无向相关航管部门申报航线的情况下,驾驶1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载被告人周××、李××及邓××(在逃)从惠州市淡水区石桥临时机场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当天中午13时许到达高埔镇维平机场。当天14时许,由李××对该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进行保养后,黄××驾驶该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载周××、李××、邓××往汕头市南澳岛看风景,途中将飞机降落在揭阳市地都镇停留约20分钟,黄××与一名男子见面后驾驶该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载周××、李××、邓××往南澳岛,在去南澳岛的过程黄××持照相机对地面的某空军军营、军事基地等处进行拍照。周××在未领到直升飞机驾驶证的情况下,帮忙驾驶该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当天16时多,黄××等人在南澳岛看完风景后驾驶该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回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黄××、周××等人驾驶该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从揭阳市地都镇飞往汕头市南澳岛的过程严重扰乱民航航班秩序,揭阳市潮汕机场当时不得不实施航空管制,导致航班延误1架次,改线1架次;严重干扰了某空军部队的作战战备训练,部队不得不终止飞行训练;黄××等涉案人员当天在飞机上所拍照片涉及部队重要军事和地方经济建设目标,存在较大泄密隐患。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2时许,同案人黄××(另案处理)在无向相关航管部门申报航线的情况下,驾驶1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载被告人周××、李××及同案人邓××(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州市淡水区石桥临时机场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当天14时许,李××对该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进行保养后,黄××驾驶该机载周××、李××、邓××往汕头市南澳岛看风景,途中将飞机降落在揭阳市地都镇停留约20分钟,黄××与一名男子见面后驾驶该机飞往南澳岛,期间黄××用照相机对地面的某空军军营、军事基地等处拍照。周××在未取得直升飞机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黄××拍照时协助驾驶飞机。当天16时多,黄××等人在南澳岛看完风景后驾驶该架飞机回到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黄××、周××等人驾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从揭阳市地都镇飞往汕头市南澳岛的过程,严重扰乱民航航班秩序,潮汕机场当时不得不实施航空管制,导致航班延误1架次,改线1架次;严重干扰某空军部队的作战战备训练,部队不得不终止飞行训练;黄××等人当天在飞机上所拍照片涉及部队重要军事和地方经济建设目标,存在较大泄密隐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周××、李××辨认无误的维平机场及直升飞机的照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提取、扣押到“贝尔206”型直升飞机两架,一架为乳白色,一架为橙色。提取、扣押到台式电脑主机2台、尼康相机1部、索尼储存卡1片、周××等人的手机6部。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维平机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普宁市高埔镇,机场中间东西走向有一跑道,跑道北侧为停机库及办公室,停机库可见两架直升飞机。4.汕头空管站情况说明,证明:汕头空管站管制运行部塔台管制室值班管制员于2015年1月6日16时30分接到军航通知,因普宁附近发现不明飞行物,暂停放行揭阳潮汕机场往西飞行航班。管制员立即按军航要求,通知揭阳潮汕机场离港航班地面等待。受影响揭阳-南宁的南方3863航班延误,后经协调该航班临时改变航线飞往南宁。航班延误28分钟,经评估,只是影响旅客行程,由于无评估依据,本次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估算。5.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月6日,黄××等人驾驶“贝尔206”型直升机穿越该部队军航起落航线和训练空域,当时起落航线和训练空域均有飞机活动,严重危及飞行安全,军航飞行训练被迫取消,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秩序和训练工作。民航揭阳潮汕机场因此事件造成航班延误1架次,改变航线1架次。黄××等人此次飞行,未向民航和军航管制部门进行飞行计划申请和空域及航线使用申请,属擅自飞行、典型的“黑飞”。6.揭阳市国家安全局复函,证明:公安机关在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所提取的手机、相机、机场电脑中储存有大量航拍风景照,发现其中有涉及某部队军事基地的照片。尚未发现有向外传送的行为,暂未发现所有人及驾驶员黄××有窃取军事机密或泄露军事机密的行为。7.证人谢浩斌、魏国的证言,分别证明:他们是黄××公司的员工,老板黄××喜欢拍风景照。2015年1月6日12时左右,黄××驾驶1架白色直升飞机载周××、李××、邓××从广东省惠州市淡水区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当天15时许他们从惠州市开车到维平机场,黄××等人已开飞机出去。当天17时许,黄××等人回到维平机场,并叫谢浩斌将“尼康”相机的照片存在电脑。后黄××及其太太和邓××出去吃饭。9.证人邓××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6日上午,老板黄××驾驶1架白色直升飞机载他和周××、李××从广东省惠州市淡水区石桥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14时许,黄××驾驶飞机载他和周××、李××到揭阳市地都镇见一朋友后飞往汕头市南澳岛看风景,黄××用照相机对南澳大桥拍照,他也用手机对大桥拍照,但效果不好就删除。当天17时许,他们回到维平机场,黄××叫谢浩斌将相机的照片存在电脑。后他与黄××等人出去吃饭后回香港。10.同案人黄××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6日10时多,他驾驶1架白色“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载周××、李××、邓××从广东省惠州市淡水区石桥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在维平机场吃完午饭后驾驶飞机载周××、李××、邓××往汕头市南澳岛看风景,途中将飞机降落在揭阳市地都镇与一朋友见面谈事情约20分钟,后驾驶飞机飞往南澳岛,期间他用照相机对地面拍风景照,到达南澳岛时用照相机对地面和南澳大桥拍照,当天16时多看完风景后驾驶飞机回到维平机场。到达机场后他将相机拿给一员工并交代将照片存在机场的电脑,随后与其太太和邓××到盘龙湾吃饭,吃完饭因有事就直接去香港。11.被告人周××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份他与黄××认识后开始学习驾驶直升机,5月份开始到黄××公司上班,月工资5000元,12月学习毕业但未领驾驶证。2015年1月6日11时多,黄××驾驶1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载他和李××、邓××从广东省惠州市淡水区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当天14时许,黄××驾驶飞机载他和李××、邓××往汕头市南澳岛看南澳大桥通车情况,途中将飞机降落在揭阳市地都镇停留约20分钟,黄××与一朋友见面后驾驶飞机飞往南澳岛,当时他坐在副驾驶座,在飞往南澳岛过程黄××用照相机对地面拍照,到南澳岛时对南澳大桥拍照,他也有用手机拍照。黄××拍照时他帮忙驾驶飞机。当天16时多,他们在南澳岛看完风景后驾驶飞机回到维平机场。黄××与邓××等人出去吃饭后就没有回来机场。当天的飞行据他所知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12.被告人李××的供述,证明:2013年8月份他经谢浩斌的介绍到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上班,月工资4500元,主要负责机场内飞机的清洗、加油、电源检查及飞行前的准备等保养工作,也负责登记飞行日记。2015年1月6日12时许,黄××驾驶1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载他和周××、邓××从广东省惠州市淡水区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当天14时许,他对飞机保养后,黄××驾驶飞机载他和周××、邓××往汕头市南澳岛看南澳大桥通车情况,周××协助驾驶。途中飞机降落在揭阳市地都镇停留约20分钟,黄××与一朋友见面后驾驶飞机飞往南澳岛,在飞往南澳岛过程黄××用照相机对地面拍照,到南澳岛时对南澳大桥拍照,他也有用手机拍照。当天16时多,他们在南澳岛看完风景后驾驶飞机回到维平机场,黄××叫谢浩斌将相机的照片存在电脑后与邓××等人出去吃饭,后来没有回来机场。13.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飞行训练时发现一不明飞行器,经调查后在广东省普宁市高埔镇葵坑村维平机场控制涉事人员周××、李××,查获两架直升机飞行器。部队人员确定该次飞行是一起严重的“三无飞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1月7日,部队将案件和涉案人员移交普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办。经审查,周××、李××分别交代2015年1月6日,黄××驾驶直升机载他们和邓××从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前往汕头市南澳岛看风景后回到维平机场。14.被告人周××、李××的户籍证明,证明:周××于1987年12月14日生,李××于1990年5月8日生。本院认为,同案人黄××未向有关部门进行飞行计划申请和空域及航线使用申请,擅自驾驶飞机飞行,被告人周××协助黄××驾驶飞机,被告人李××为飞机飞行提供服务,其行为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周××、李××是黄××的雇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周××依法减轻处罚,对李××依法免除处罚。鉴于周××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忠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海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