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刑四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石为振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四终字第7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为振,农民。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为振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2015)廊刑初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为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审被告人石为振不服,以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李英波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石为振及其辩护人高春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为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熊学军代理审判员袁江峰代理审判员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天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