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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戴皓轩与戴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皓轩,戴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戴皓轩,男,住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理人余丽莉。被执行人戴国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戴国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国强存款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