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49号原告任某,女,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袁某,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云阳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广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