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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任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949号原告任某,女,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袁某,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云阳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广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