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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穗元与王筱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穗元,王筱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7号原告:吴穗元,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王筱睿,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财生,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穗元诉被告王筱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穗元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穗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穗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穗元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代理审判员  陈诗媛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立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