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刘建慧与席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慧,席文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刘建慧,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中专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席文静,女,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刘建慧与被告席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慧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被告给付原告10600元,此事已清结,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建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