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刘建慧与席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慧,席文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刘建慧,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中专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席文静,女,汉族,住邢台市内丘县。原告刘建慧与被告席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慧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被告给付原告10600元,此事已清结,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建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