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19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新中村木材市场153号。法定代表人张天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翠亨路79号正中农贸。法定代表人赵茂灼,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综合大楼后座二层201店面。法定代表人王俄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78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隆泰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4879401.58元,承担受理费22917元,已给付323000元。现被执行人天津福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7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