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异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焕君与刘允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君,刘允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异字第6-1号案外人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焕君。被执行人刘允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涣君与被执行人刘允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称,贵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沧执字第3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我公司以刘允庄个人名义开的银行帐户,刘允庄系我公司职工,任销售内勤兼出纳,我公司为内部用款方便,以刘允庄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的帐户。所以贵院冻结的此帐户上的银行存款不是刘允庄的个人财产,而是我公司的财产。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审查,裁定对该帐户予以解除冻结,并提供交易明细和记帐凭证为证明。本院查明,2015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沧执字第36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允庄(身份证号××)在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城苑东路支行的帐户,帐号是62×××73,冻结金额为43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帐户姓名是刘允庄,开户日期为2015年2月26日。该账户转入的存款是由案外人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胜利通过网上银行转给刘允庄62×××73账号上,刘允庄为该公司职工,其提供的农业银行河间城苑东路支行交易明细与记账凭证载明的“刘允庄”农行卡的支款数目、时间与该卡一致。本院认为,案外人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农业银行河间城苑东路支行的帐户是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刘允庄个人财产的执行异议,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故其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刘允庄在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城苑支行的帐户62×××73存款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吕世林陪审员 孙 涛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