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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卫彬与陈平、刘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彬,陈平,刘建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96号原告:陈卫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愉翔、徐丽,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被告:刘建娥。原告陈卫彬诉被告陈平、刘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平、刘建娥归还人民币80000元;2、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30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卫彬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平、刘建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平、刘建娥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8日,被告陈平因需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向原告陈卫彬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现因自需资金,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平、刘建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卫彬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陈平、刘建娥支付原告陈卫彬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陈平、刘建娥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陈卫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