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韩承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韩承华。委托代理人韩和生。被告吴敏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陆丰元。委托代理人崔树立。委托代理人徐佳韡。原告韩承华与被告吴敏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丽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承华的委托代理人韩和生,被告吴敏亮,被告中联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佳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承华诉称:2015年1月27日下午,原告步行时,被被告吴敏亮驾驶机动车撞击致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吴敏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嗣后,双方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要求被告中联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吴敏亮承担保险范围外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6,664.1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告吴敏亮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表示无异议,同意承担交强险范围外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对交通费、营养费表示无异议;关于医疗费,要求法院审核确定,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被告中联上海分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表示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在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对交通费、营养费表示无异议;关于医疗费,要求法院审核确定,并要求扣除非医保范围用药费用;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刘某某系牌号为鲁QUXX**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2015年1月27日13时58分许,被告吴敏亮驾驶牌号为鲁QUXX**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东行驶至上海市四平路、海伦路路口时,与原告由北向南步行时相碰,由此引发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受损。原告因下唇挫裂伤、1┼牙折等受伤后,于同日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又于2015年1月28日、1月29日、3月11日、3月18日、3月19日、4月2日、4月3日、4月14日、4月21日等至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诊治。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6,664.10元。嗣后,原、被告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明,被告中联上海分公司系牌号为鲁QUXX**小型普通客车于事发时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上述查明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验伤通知书、医院病历记录和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病休证明书等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则由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等。本案中,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表示无异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等收款凭证,再结合病历记录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为6,664.10元;上述由本院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中联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虽因本案纠纷致发生人身损害,但因其损害后果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故本院应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承华医疗费6,664.1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000元;二、原告韩承华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