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96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启��,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卢文强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蒋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