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96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启��,蓬安县罗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卢文强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蒋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