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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章水潮与鲍方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水潮,鲍方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王宇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822号原告:章水潮,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安市,现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代理人:章萍,系原告之女。被告:鲍方刚,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王霄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宇波,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负责人:韩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水潮诉被告鲍方刚、王宇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原告章水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方刚、王宇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水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水潮撤回对被告鲍方刚、王宇波的起诉。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