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沈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2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青,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庞怀孝,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延妮,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沈玉芹,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玉芹已根据(2015)碑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出具申请执行人西安唯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2000元物业费收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碑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毋俊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