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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19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天香水畔物业服务处。法定代表赵振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峻。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