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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何正山与老观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山,阆中市老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331号原告何正山,男。委托代理人陈忠益,阆中市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阆中市老观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戚,老观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曹云文,老观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罗义邦,阆中市老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山与被告阆中市老观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山撤回对被告阆中市老观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何正山负担。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