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谭耀龙与冯小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529号原告谭某某,男,被告冯某某,女,在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董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