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林静与江增祥、吴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静,江增祥,吴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徐林静,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江增祥,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明雄,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林静与被告江增祥、吴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徐林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林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徐林静负担。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丽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