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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林静与江增祥、吴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静,江增祥,吴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徐林静,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江增祥,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明雄,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林静与被告江增祥、吴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徐林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林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徐林静负担。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丽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